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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坛规】童鞋们,入坛必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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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年11月3日 11:16: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总纲
第一条
第一款
本坛规建立在校友网相关条款协议之上。
第二款
坛规贴是一个法制贴,维护自由、正义、平等为其秩序的最高价值。
第二条
第三款
本坛所有遵守坛规的发言均应受到保护和尊重,
未经作者许可不得进行商业性及恶意转载使用和修改等行为。

第一章
第三条
第四款
本贴的言论应关於论坛坛规的制定 管理和修改。
第五款
本坛允许发布一切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校友网服务协议条款 以及本坛坛规的发言。
第六款
本坛允许发布水贴,过量发布者将被眎情况决定封禁等处罚。
第四条
本坛将会保证所有帖子作者的合法权利。
第五条
第七款
保证言(天朝我罪过)论自由。允许合法范围内的发言。
第八款
保证名誉权以及姓名权。
不得进行冒用他人身份以及仿冒ID。
任何发言不得进行对他人的侮辱和攻击,同时禁止所有侵犯他人名誉权的发言。
第六条
第九款
本坛发言均不得侵犯他人著作权 版权等知识产权。
第十款
转载应在原作者同意的情况下进行。
转载行为应是合法的。
第七条
第十一款
不得发布过激言论。
包括但不排除危害国家安全,侮辱其他国家,可能引起他人不好的反应的发言。
第十二款
本坛发言应在可能时尽量避免谈论政治及军事。
第八条
第十三款
于本坛不得进行商业性活动。
第十四款
禁止发布广告贴。
第九条
不得进行大批量的发言
第十条
不得干扰坛务人员的正常操作。
第十一条
第十五款
进行扰乱坛吧秩序的行为将严惩。
第十六款
发布重复贴将被删除,故意行为将被处罚。

第二章
第一节
第十二条
本坛坛务人员的选用施行自荐 审核与民主确认制度。
第十三条
本坛所有坛务人员应认真履行校友网用户协议与本坛规。
第十四条
第十七款
有意愿担任坛务人员的校友应主动向现任坛主递交申请,
待坛主核准后即进入试用,期间如无校友提出合理反对者即正式就任。
第十八款
坛主的核准应本著公平原则,不得以自我标准来决定。
第二节
第十五条
第十九款
所有常驻校友均有申请就任小坛主的资格
第二十款
小坛主拥有成立外交团的权力。
第二十一款
小坛主对各种处罚应进行不定期公开。
第十六条
第二十二款
所有会员均有申请就任坛主的资格。
第二十三款
坛主拥有任免坛务人员的权力。
第二十四款
坛主受到所有校友的监督,应不定期对其进行考核。
第二十五款
坛主将负责对坛规的实行作监管,并认真履行。
第二十六款
坛主不得进行无意义的操作。

第三章
第三节
第十七条
第二十七款
本吧对於违反坛规的校友将进行酌情的处罚。
第二十八款
对於情节较轻者,将进行警告处理。
第二十九款
对於警告不聼以及明显违反坛规者,将进行天数不等的封禁处理。
第三十款
对於情节极为严重者,将进行长期封禁。
第三十一款
部分明确的严重的触犯我国法律法规者,在讨论并批准后将进行永久性封禁。
第四节
第十八条
第三十二款
以上处罚在执行后,坛主、小坛主可以在征得同意后进行撤回处罚的决定。
第三十三款
处罚的行为应由论坛管理人员进行操作。

第四章
第十九条
论坛管理人员应在必要时对此论坛规定之后添加修正案部分。
第二十条
对於本论坛规定中部分词汇将由校友网相关条约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吧规最终解释权属论坛管理人员保有但不独占。
第二十二条
本吧规自2012年11月2日北京时间零时刻起执行。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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