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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民办在校生入伍可退学费

2012年3月10日 19:46| 发布者: 冬小诺| 查看: 380| 评论: 1|原作者: 贾晓燕|来自: 北京日报

摘要:   7日,北京市教委下发《北京市民办学校退费指导意见》。今年8月1日起,如果学生在校期间应征入伍,持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发出的入伍通知书,学校将退还学生所缴纳本学年的全部学费。   《意见》中的民办学校 ...

  7日,北京市教委下发《北京市民办学校退费指导意见》。今年8月1日起,如果学生在校期间应征入伍,持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发出的入伍通知书,学校将退还学生所缴纳本学年的全部学费。

  《意见》中的民办学校包括本市民办普通高等学校、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民办普通中小学、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学校所退费用指学校向学生收取的学费、住宿费以及代收代管费用。

  按照规定,新生在报到前提出退学退费的,学校应退还学生预缴的所有费用。已报到的新生在学校开课前提出退学的,学校应当退还学生所缴纳的全部学费。全日制学校学生在开课后一个月内提出退学的,学校应核退不低于80%的本学期学费;一个月以后两个月以内提出退学的,学校应核退不低于60%的本学期学费;开学两个月后提出退学的,学校可以不退本学期学费,但学校应全部退回学生已交纳的其余学期学费。

  参加短期、业余培训的学生,在一半课时完成前提出退学的,学校应按已完成课时的比例扣除相应学费,其余全部退还。在一半课时完成后提出退学的,学校可以不再退还学费。

  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提出退学的,学校应给予照顾。学生因病或其它原因经学校批准休学的,自休学之日到复学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应予退还,或征得学生同意转入下一学期(学年)。如果因学校发布虚假招生广告和简章,或未能履行招生广告和简章中的承诺而导致学生提出退学,学校应当退还学生所缴纳的全部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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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出逃旳芭比╮ 2012年3月22日 1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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