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大红鹰学院 视觉形象识别系统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现有的视觉形象识别元素,充分体现我校办学背景、办学理念和大学精神,塑造我校整体品牌形象,学校编制了《宁波大红鹰学院视觉形象识别系统手册》(以下简称“《VI手册》”)。为维护和确保我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使用管理的统一性、规范性和延续性,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我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是由代表我校视觉形象的规范标志及其组合变化构成的系统,适用于学校及所属各单位办公应用、会议活动、环境布置、礼仪公关、宣传推广等方面。 第三条 本管理规定明确了视觉形象识别系统体系、管理机构、使用规范、责任追究及其它内容,学校及所属各单位、个人在使用本系统时,必须严格遵守本管理规定。
第四条 宁波大红鹰学院视觉形象识别系统分为基础识别系统、应用识别系统和色彩系统三大部分。 第五条 基础识别系统由学校标志、标准字体(中英文)、标准色及辅助图形构成。 1.学校标志:它是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核心,由标志、中文标章、英文标章三部分组成。这些元素可以单独或组合使用,组合的不同种类和大小比例已在《VI手册》中全部给出。标志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改变造型(包括角度、粗细比例、弧度大小等),以保证其完整和视觉统一。 宁波大红鹰学院标志为圆形,标志主体为一只振翮高飞的雄鹰,主体采用红色,学校英文名称和中文名称分别环绕雄鹰的上下方。 2.标准字体:详见《VI手册》。 3.标准色:标准色(C0 M100 Y100 K0),是宁波大红鹰学院的基础色彩,是标志的固定色彩;与标准色同一色系的辅助色是标志的辅助色彩。 4.辅助图形:辅助图形是从标志图形上衍生而出的图形,配合标志图形使用,用以强化视觉形象。 第六条 应用识别系统是视觉形象识别元素的标识载体,包括十大类:事务用品类、包装用品类、媒体标志风格类、广告招牌类、环境风格类、交通运输类、室内外指示系统、制服类、日常用品类、接待用品类。
第七条 学校党委宣传部为学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实施和推广工作的执行机构,全面负责学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具体实施和使用管理工作。其具体职能包括: 1.不断完善《VI手册》,加强宣传、监督和落实该系统的使用; 2.管理使用学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指导制作相应的应用物品,管理和监督全校各单位的使用情况; 3.负责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保护和维权,监督并纠正校内外非法使用我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行为。 第八条 学校所属各单位要充分重视学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推广应用,指定专人负责贯彻落实该系统在本单位的学习、宣传和应用。
第九条 《VI手册》的纸质版和电子版,作为学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实施、推广工作的执行标准,任何人不得擅自修改、变动《VI手册》中的内容。 第十条 以学校名义举办大型活动或重要会议时,应当使用学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学校及所属各单位都必须依据本规定,遵照《VI手册》自觉使用、统一本单位的形象识别系统。 第十一条 学校及所属各单位在制作《VI手册》中已设计或明确规范的物品时,应严格按照《VI手册》的要求制作,不得自行改动;在制作《VI手册》包含内容之外、涉及学校形象及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物品时,需向宣传部申报,批准后方可制作使用。对使用不当者,宣传部有权予以纠正。 第十二条 以经营为目的使用宁波大红鹰学院视觉形象识别系统时,必须报请校党委宣传部审批,宣传部应严格掌握控制并跟踪检查。未获使用许可之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生产、制作和销售有宁波大红鹰学院视觉形象识别标志的商品,也无权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授权。
第十三条 本系统所有设计文件、模板、纸质版和电子文档都应建档保存,由相关部门负责管理。 第十四条 宁波大红鹰学院视觉形象识别系统是学校的无形资产,未经授权非法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通过相关途径追究其责任。对故意利用学校标志进行欺骗或有损学校形象的活动,学校将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学校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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