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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校友:
因校友们经常会在网络上看到某某同学丢失物品,某某同学捡到物品的信息。经常会出现失主已经找回失物,但信息仍在转发的现象。现根据校友们的建议,特在论坛信息频道区开了失物招领版块。今后有相关帖子可以发布在此版块,然后互相转发,失主认领遗失物后修改帖子,避免无效信息转发。
另普及相关法律知识
《物权法》在《民法通则》规定: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有关部门。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之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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